房东注意!别做甩手掌柜,治安责任不可忽视
来源:石警官微信公众号 编辑:杨文江


典型案例一

近日,老山派出所民警在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毛某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典型案例二

近日,新古城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日常工作时发现,房屋出租人刘某某将存在治安隐患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刘某某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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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第十五条第二款 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出租人应对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

(二)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三)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二)按照约定,配合出租人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三)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四)履行物业使用人义务,遵守物业管理和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遵守小区管理规约;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素材来源:分局人口管理和基层工作支队  
文字:秦博文
审核:孙菲菲
签发:任国华